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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开展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纸质申报资料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21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5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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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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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探索税收征管资料无纸化申报管理的方法和经验,收集建立电子数据档案管理的需求,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和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资料无纸化申报管理的试点范围,在越秀区国家税务局、海珠区国家税务局开展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纳税人应用数字证书制作的电子签名,与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报中包含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二、试行范围和时间
  (一)试行范围
  本次试行范围是由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和海珠区国家税务局管辖并应用电子签名进行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试行时间
  从2008年8月1日起,对所属期为2008年7月及以后的申报资料试行无纸化申报管理。
  三、具体措施
  (一)纳税人应用数字证书进行网上申报,在成功提交增值税申报数据电文后,不需再报送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相关的已申报资料可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查阅和打印,纸质申报资料不需再交税务机关盖章确认。
  (二)增值税申报数据电文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接收并保存在综合征管软件,视作税务机关归档申报资料。各征管单位及稽查部门可通过税收征管综合辅助管理系统进行查阅调用,上述申报资料在系统查询时通过“确认方式”栏为“电子签名”进行标识区分。
  三、宣传工作
  参加试点的税务机关应于2008年7月底前,将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无纸化管理试点推广工作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式样详见附件2)直接通知到有关纳税人,同时在办税大厅宣传栏张贴通告,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四、试点工作总结
  2008年9月5日前,参加试点的基层局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并书面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市局在2008年9月15日前将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相关附件:
纸质申报资料清单.doc    
关于对部分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试行取消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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