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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24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29
实施时间: 2008-8-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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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必须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期将其认证信息导入“电子申报软件”,在“分类”中设为“暂(或永远)不抵扣”。
  二、外贸企业采取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提交相关退税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外贸企业应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填写进项发票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三、外贸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同时报送《证明》的电子数据。
  四、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必须对其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情况进行审核,并通过“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审核认证情况,对认证相符的通过“广州出口退(免)税审核辅助系统”出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由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转送税务分局,第三联由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转交外贸企业。
  五、《广州市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指引》(穗国税发〔2007〕311印发)第二点第(三)点第3小点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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