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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转[2008]49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8
实施时间: 2008-9-8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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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8〕119号)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残疾人凭《残疾人证》,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证》等,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新办设立和变更国税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在CTAIS系统操作时,失业人员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减免原因选择“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减免原因选择“其他”。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粤财综[2008]119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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