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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5]2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5-2-20
实施时间: 2005-2-2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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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健对象医疗补贴问题
  1、参保单位应按季度缴纳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费,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其中市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由市统发工资部门按月代缴)。因经费困难间断缴费在一年之内的,可以一次性补齐欠费,并享受补缴期间的医疗待遇;欠缴超过一年的,应办理重新缴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保健对象医疗待遇由单位负责。
  2、新参保单位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缴纳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补贴待遇。
  3、参保单位当年新取得保健对象待遇资格的人员,从身份确定之月起缴纳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补贴待遇。
  参保单位保健对象提高保健类别的人员,从提高类别之月起按新的标准缴纳(或补缴)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参保单位因保健对象工作调动、办理手续滞后等原因欠缴的,从保健对象调入起薪之月起补缴医疗补贴费。
  4、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单位原因从未缴纳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费或漏办的,从单位申请缴费之月起缴纳,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以前月份欠缴的不再补缴,此前保健对象的有关待遇由单位负责。
  二、关于公务员、劳动模范医疗补助问题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公务员和劳动模范医疗补助费,每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其中市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由市统发工资部门按月代缴)。确因经费困难间断缴费在一年之内的,可以一次性补齐欠费,并享受补缴期间的医疗补助待遇;欠缴超过一年的,应办理重新缴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补助待遇,欠费期间的医疗补助待遇由单位负责。
  三、关于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缴费年限确认问题
  1、2001年1月1日后个体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与在此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体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参保退休手续时,要认真审核把关。对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要按规定办理补缴,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关于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医疗费补缴问题
  个体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原则上不允许往前补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不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允许补缴,补缴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及以上的,不允许往前补缴,再缴费时按重新参保计算,医疗保险待遇按新参保者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通过挂名参保或变换参保人身份骗取医保待遇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实后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未参保人员患大病后在治疗期间,通过在用人单位挂名等不正当方式参加医疗保险骗取医保基金的;
  2、未参保人员长期患病治疗后,为报销医疗费,通过用人单位补缴发生医疗费期间医疗保险费的;
  3、原以个体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为逃避“三年部分支付医疗待遇”的限制,在患大病后变换身份重新参保的。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监察等部门的合作,并通过加强社会监督举报等措施,对年龄较大、以单位新职工身份投保、并在较短时间内发生大额医疗费的参保人员,通过微机程序筛查,重点抽查审核落实。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签订劳动合同、投机参保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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