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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计算定期伤残抚恤金时本人月平均工资应如何理解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青劳社函[2005]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5-7-4
实施时间: 2005-7-4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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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崂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计算定期伤残抚恤金时本人月平均工资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青崂劳社[200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中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本人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工资。因此,计发工伤定期待遇应按本人缴费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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