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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青劳社办[2006]4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6-3-29
实施时间: 2006-4-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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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严格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加收滞纳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程序
  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依法收取滞纳金,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依法加收。
  (一)参保企业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催缴,并向其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欠费企业应当按照催缴通知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对送达了《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以其欠缴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滞纳金。
  (三)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大催缴力度,责令企业提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计划和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相关资料,并根据欠费情节移交相关部门依法相处。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及时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加收滞纳金。
  1.对市内四区欠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生成滞纳金50万元以下或累计拖欠本金6个月以下的欠费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
  2.对市内四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生成滞纳金超过50万元以上或累计拖欠本金超过6个月的企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及时移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驻五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含保税区)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研究处理。其中,欠缴养老保险费生成滞纳金累计在10万元以下累计拖欠本金6个月以下的,由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欠缴养老保险费生成滞纳金累计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累计拖欠本金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由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研究处理。
  (四)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席会议由养老保险处召集,劳动监察支队、劳动保险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生成滞纳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累计拖欠本金超过6个月的欠费企业,对其补缴计划、经营状况以及缴费能力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处理。
  五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含保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欠费企业缴费及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生成滞纳金超过50万元以上或累计拖欠本金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及时通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生成滞纳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累计拖欠本金超过12个月的企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席会议研究汇总后提报局长或局党组会研究处理。
  (五)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欠费企业,可暂不收取滞纳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计划监督执行,并将相关情况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2.按青政办发[2001]96号文件规定以有效资产办理抵押(抵顶)并在抵押(抵顶)期内的;
  3.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效资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4.按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规定进入土地储备的;
  5.因生产经营困难、在岗职工连续六个月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6.停产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
  (六)对欠费企业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加收滞纳金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有关情况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对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逾期仍不缴费的欠费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收取滞纳金。
  对收取滞纳金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协查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此对拒不改正的欠费企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欠费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其它要求
  (一)对职工投诉举报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仍按原规定查处。
  (二)对企业欠缴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需依法加收滞纳金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和街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大催缴力度,及时将欠费情况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对移交的欠缴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欠费企业的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每月25日前分析报告上报市劳动保险办,市劳动保险办对全市的欠费企业情况汇总后,要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本意见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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