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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6]6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6-7-14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下岗及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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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29号)精神,现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㈠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㈡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㈢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5年底)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申领核发程序
  ㈠申办所持材料
  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人员,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持本人《失业证》或《协保证》及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低保”人员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零就业家庭人员持《青岛市“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一户两代双失业人员持户口簿;夫妻双失业人员持结婚证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持户口簿。
  市内四区的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五市三区的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㈡审核发放程序
  ⒈市内四区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要严格审核申请材料,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核实确定其是否属于发证范围。对符合范围条件的,指导本人填写《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样式见附件1),审核无误后将填表内容录入计算机系统,打印出《公示花名册》,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在其《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加盖公章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区就业服务中心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应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复审,审核确认后,在《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人员类别分别汇总打印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花名册》,报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⒉五市三区就业服务中心对申办《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要严格审核申请材料,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核实确定其是否属于发证范围。对符合范围条件的,指导本人填写《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审核无误后将填表内容录入计算机系统,打印出《公示花名册》,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在《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加盖公章,按人员类别打印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花名册》,报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⒊《再就业优惠证》须通过计算机打印,并加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公章。市内四区的《再就业优惠证》统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加盖钢印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发给申办人;五市三区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加盖钢印后发给申办人。
  ⒋。《再就业优惠证》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从受理申请到审核办证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㈠《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编号,统一核发,实行计算机管理,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内容为计算机打印,无发证机关公章和钢印一律无效。
  ㈡《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对在公益性岗位、公安协警员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作的人员,领取两项补助的协保人员及从事灵活性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失业人员等持证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保管。
  ㈢《再就业优惠证》应妥善保管,证件遗失后先由本人登报声明免责,同时到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具本人享受优惠情况的证明后,再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发证证明》(样式见附件2),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核实发证信息,并录入其已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后,由计算机系统打印发证证明并加盖公章。证件遗失的人员可持发证证明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㈣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办证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的,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证件有效期限。对2005年年底前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做好已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复核工作,对已享受政策到期的,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㈤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持证人员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时,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栏中记载持证人员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情况。
  ㈥对失业、协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及已享受扶持政策到期的持证人员,属市内四区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五市三区的,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予以注销。对发现持证人员出租、转让、涂改《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注消其持证资格,且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㈦《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的3—5月份为《再就业优惠证》的统一年检期。其中,未实现就业和已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协保人员,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年检;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持《再就业优惠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年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在公益性岗位、公安协警员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作的人员,领取协保两项补助人员,以及从事灵活性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工作;持发证证明参加年检的人员,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在发证证明上注明年检日期,并加盖年检专用章。逾期未参加年检的,视为无效证件,并自动作废,且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要按照确定的范围和程序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严把“受理、公示、审核、验印”关,认真、规范地录入失业、协保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持证人员的动态信息,落实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㈡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让失业、协保人员充分了解和运用政策,转变就业观念。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经常深入到街道社区、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中,多形式、多渠道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大力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程序,公布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享受政策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向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㈢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青劳社[2006]20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主动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畅通信息交流与部门协查渠道,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定期交流信息,使各部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和享受税费减免等情况。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审核发证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青劳社[2003]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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