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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加强农垦营运车辆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联[2007]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9
实施时间: 2007-11-1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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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农垦总局各分局: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运输车辆逐年增加,车辆税收已成为地方税重点税源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农垦营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交通部门的协税护税作用,切实加强税收的源泉控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营运车辆税收委托代征制度
  对农垦辖区内,除企业直接向地税部门缴纳营运车辆税收以外的其他营运车辆(包括外挂车辆及单位对外承包的营运车辆)税收,均由各级地税部门统一委托农垦交通部门代征。各农垦交通部门要与垦区所在地地税部门加强协作,对农场所在市县的交通部门已经代征农场以外的营运车辆税收的,各农垦交通部门应抓紧与当地地税部门衔接,做好代征工作。代征营运车辆税收的农垦交通部门应建立征费车辆与已税车辆定期核对制度,坚持做到缴费车辆和应缴税车辆一致,避免车辆税收的流失。对货物运输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可由地税部门传递代开票税款信息,与定额税款按月进行清算。
  二、建立营运车辆税费征缴信息传递制度
  农垦总局各分局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要主动与农垦交通部门衔接,各农垦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采用电子邮箱或媒介等方式定期传递养路费和运管费征收的车辆信息。各级地税部门对已经接收的农垦交警车籍以及交通、运管征费等信息要与现有车辆信息进行比对,有效区分应税车辆、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个人和企业及挂靠企业等车辆分类情况,核实车辆台数,摸清税源底数。
  三、建立营运车辆信息定期清分制度
  农垦总局各分局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农垦交通部门传递的征费车辆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季进行县、市(地)清分,将清分后信息传递到主管市(地)地方税务局。具体清分操作流程由农垦总局各分局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制定。
  各级地税及农垦交通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农垦营运车辆税收的征管以及委托代征工作。对各农垦交通部门代征的营运车辆税收,由各级地税部门按规定支付5%的代征手续费,具体拨付流程由各农场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与同级财政部门研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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