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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运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7]37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6
实施时间: 2007-3-2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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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营运车辆税收管理,按照省局提出的“信息比对、分类管理、以票控税、专项清查、部门协作”管理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客运车辆的征收管理
  (一)公路客车
  1、企业所属的客运车辆的税收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查账征收,对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2、个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税收可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的规定,根据客车座位数、运营线路、票价、平均载客率确定每台车应纳税营业额,据以核定应纳税额,由各线路的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征收和管理。
  (二)公交车
  1、市内汽车公司、电车公司营运车辆的税收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查账征收,对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各县(市)的公交车按相关规定征收管理。
  2、市内联运车辆,由各线路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的规定,根据各线路经营状况、车型、平均载客率等分别测算每个联运线路应纳税营业额,据以核定应纳税额,并按照确定的定额进行征收和管理。
  3、出租车
  自2007年3月1日起,市局统一对市内出租汽车(包括个体挂靠车辆)从事客运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委托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代收;各县(市)的出租车根据本地实际按相关规定征收管理。
  二、货运车辆的征收管理
  各区局、县(市)局应尽快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与交通局部门下属的各运管所(站)取得联系,建立车辆信息传递制度,按月采集车辆落户、转籍、办证、交费等相关信息。依靠上述车辆信息全面掌握本地区车辆底数和动态变化情况,并按照以下办法进行税收管理:
  (一) 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1、各主管税务机关需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认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对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实行查账征收管理办法。对在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和定期年审中发现其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坚决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转作代开票纳税人进行管理。       
  2、对自开票纳税人所有的挂靠车辆,必须以单车核定定额按代开票管理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对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一律按代开票纳税人进行管理,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代开发票时扣缴税款相结合的征管办法。
  1、货运企业和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征收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2、各区局、县(市)局与当地交通局下属的各运管所(站)取得联系,按照哈地税政五字〔1996〕10号文件核定的单车税额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采取委托各运管所(站)代征的方式进行税款征收。
  3、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收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1)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附加及所得税。
  (2)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3)纳税人缴纳的代开票税款与定额税款按月进行结算。
  三、个体(个人)挂靠企业车辆的税收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客运和货运企业固定资产、费用及收入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对未纳入企业财务核算的车辆,一律认定为个体(个人)挂靠车辆,按照个体客运和货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核定征收,并及时追征税款。
  各区局、县(市)局委托各运管所(站)代征税款和进行辖区内联运车辆的税收开征准备工作须在4月末之前完成。自5月1日起按以上的征管办法进行正常的申报征收和委托代征工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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