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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一批]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21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5
实施时间: 2008-5-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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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有效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一批)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17号)转发给你们。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五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一批)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217号
韶关市经贸局,有关企业:
  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市级经贸部门现场核查及核实、专家评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及公示,现认定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为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一批),并由我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发电机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企业如果需要办理税收减免,请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企业应于2008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在线监测。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韶关市经贸局。韶关市经贸局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贸委。
  五、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附件:1.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一批)认定名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2008年第一批)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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