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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企一[2008]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31
实施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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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71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8] 1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在全市范围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实行财政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在我市顺利实施,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实行财政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五市财政局已经开设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和“地方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可以分别核算中央和市配套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三区财政按照我局《青岛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库[2007]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于本办法印发2日内,抓紧在辖区建设银行开设区、市“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和“地方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分别用于核算中央和市配套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并及时将账户开设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国库处备案。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我市五市及崂山、黄岛、城阳三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农村居民且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青岛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青岛市级财政负担20%。
  第八条 补贴对象:五市三区农村居民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享受补贴的产品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执行。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通过市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中央和市配套资金分别拨付到区、市“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和“地方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涉农补贴一本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本通存折)。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报送区、市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区、市财政局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涉农补贴一本通”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退还
  购买人退货时,应首先退还财政补贴资金。购买人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市财政局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核实汇总本区、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6月底前报青岛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区、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家电下乡专项资金集中支付账务处理办法,参照我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青财库[2007]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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