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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农[2008]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22
实施时间: 2008-1-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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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制定了《青岛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报送情况。
  青岛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中央、省和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支出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林业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项目实施和补偿基金使用进行管理、检查和验收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分配、拨付补偿基金,对补偿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市、区)级林业、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和管护现状,逐步加大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投入力度,并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各级联动”新机制。
  第二章 补偿基金使用
  第五条 补偿范围。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并公布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林地和根据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核查认定并公布的市级重点公益林林地。
  第六条 补偿对象。承担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补偿标准。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档案建立、补植和抚育等管护支出。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标准不得低于每亩4元;0.25元用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区域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预防以及林区道路维护开支。
  第八条 补偿方式。
  (一)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由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中,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确定,不得搞平均分配;森林资源档案建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和抚育等支出由国有林业单位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乡(镇)、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参照国有林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全部补偿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林分质量逐年提高。
  第九条 管护支出中的森林防火支出专项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修建护林房、了望台和购置防扑火器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专项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支出专项用于采集、分析、处理重点公益林资源数据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购置的设备及器材。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重点公益林管护所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专职管护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市级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报送当年中央和市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滥伐情况;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情况。同时填报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表(附件1)、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表(附件2)、当年补偿基金支出计划申请表(附件3)和当年补偿基金支出政府采购统计表(附件4)。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对各区市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和市林业局组织重点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分配拨付当年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所需设备、物资,由林业、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管护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金融机构建卡,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其他管护支出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支出相关凭证进行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管护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对经国家批准征占用的重点公益林林地,由市林业局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征占用林地情况相应调减补偿基金。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乡(镇)、村集体和个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5-1),国有林业单位、乡(镇)和村集体应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5-2),管护合同期为一年,专职管护人员和个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 管护合同期满,国有林业单位、乡(镇)、村集体要将获得劳务费的专职管护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并由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要及时兑现劳务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资源非正常损失的,不予支付劳务费并终止管护合同。
  第十八条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列入国家级和市级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增减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凡因人为因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将相应核减补偿面积,问题严重的取消补偿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业单位、乡(镇)和村集体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账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将在下一年度一次性调减补偿基金。
  (一)违反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较严重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的;
  (三)连续两年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材料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偿基金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或者造成资金浪费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停拨补偿基金,直至取消补偿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林业局印发的《青岛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2006]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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