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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企一[2008]2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2-26
实施时间: 2008-2-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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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各市、区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按规定,我市自2008年起对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缴,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申报缴纳。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国有资本所有者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青政发〔200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股东)直接出资或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 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下同)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家直接持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包括转让国有企业产权以及转让国有股份(股权)的收入;
  (四)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收入;
  (五)按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按规定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由市财政局设国有资本收益专户管理,专项用于预算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能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市财政局负责其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企业按有关规定负责对权属(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统一上缴。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申报制,国有股东、企业为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单位。
  第七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向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申报。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
  国有股东应当督促企业按照《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章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并依法参与公司制企业利润分配决策。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四个月内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有独资企业控股、参股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时,国有资本产权代表(或市政府国资委授权代表)应将分配方案上报市政府国资委,并按市政府国资委研究确定的意见,依法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申报时间及附送资料如下:
  1.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附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2.国有股东应分得的股利、股息,国有股东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表决日后30日内,据实申报。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文件以及国有股东的表决意见。
  (二)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申报
  国有股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复产权转让日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产权转让价格,据实申报。附送有关部门批复的产(股)出售文件以及产权转让合同。
  (三)清算收入的申报
  国有股东应当在收到清算组编制的清算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应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
  国有股东应在其他应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事项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申报。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数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应当由集团(母公司、总公司)以合并(汇总)的年度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按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扣除少数股东享有部分的余额计算上缴,不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年度净利润扣除少数股东享有部分的余额作为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基数;凡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属盈利企业年度净利润,即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子企业净利润、控股企业国有股权应享有的年度净利润和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得的股利、股息之和作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基数。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数额的核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其净利润的5%上缴。
  (二)国有股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直接持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按获得总额全额上缴。
  (三)产权转让收入全额上缴。
  (四)清算收入全额上缴。
  (五)其他应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条 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确定。
  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并依法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转让费用的核定
  国有产权转让费用由市政府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并提报支出预算,市财政局核拨相关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费用包括: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经批准返还企业原始出资等。
  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以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中介机构评估、审计、产权交易等实际发生费用为依据核定。
  职工安置费用,以产权转让过程中职工安置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核定,安置费用数额以产权转让收入余额为限。
  返还企业原始出资,依据青岛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意见,并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数额核定。返还数额以产权转让收入余额为限。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有独资企业由市政府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数额,其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数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国资委核定。
  (二)根据核定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数额,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向申报单位下达收益收缴通知书,并按规定向申报单位开具由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 申报单位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机关下达收益收缴通知书一个月内,将应缴款项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交易市场公开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履行交易结算后,将产权转让收入缴入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企业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将产权转让收入直接缴入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国家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定期向国有股东、企业提供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信息。
  第十五条 国有股东、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上缴利润或者股利、股息的,需提出申请,经收益收缴机关核实后,办理分次上缴或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款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企业由于政策或者法律发生重大调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利润的,由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减免的应缴利润,转增企业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 国有股东、企业及有关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可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隐瞒或者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可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领导人薪酬纳入市政府国资委业绩考核范围的企业,相应调减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企业在收入管理、成本(费用)控制、利润分配以及相关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导致国有资本收益减损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督促企业对欠缴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渎职、弄虚作假造成侵害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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