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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统[2008]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2-25
实施时间: 2008-2-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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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2007年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核实工作。资产 清查工作对促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逐步建立完善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工作体系奠定了基础。但发现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促进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现就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
  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将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目前正在起草制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等各项配套制度,我市将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一贯彻实施,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及省市的要求,认真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一)及时查漏补缺,进行账务调整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对本次资产清查漏报和错报的资产、资产盘盈、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以及往来账款等进行清理、审计后,按资产清查、核实规定程序申报处理,并及时调账,完善资产管理。
  (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按照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清查工作要求,结合部门预算、财务管理从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业务流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三)测算分析数据,全面掌握情况
  要充分利用资产清查资料数据,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做好数据分析工作,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对资产清查各项数据资料分类、整理、加工,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认清自身管理“真空”与“漏洞”,提出对策建议和整改措施,形成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推动本部门(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会计档案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完善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建立资产信息动态监控体系
  完善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财政部部署,建立动态监控体系,并结合产权登记、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定期清查机制。各部门(单位)至少每年年终要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做到“家底”常清,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按现行规定及时处理;对资产结构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盘活存量资产,防止积压闲置,做到物尽其能,物尽其效;对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对资产管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批评,促进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全过程的管理
  要根据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一)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有效控制政府管理成本
  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控制政府管理成本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要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和从严控制的要求。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要按标准配备;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更经济或能够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备。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各区市、市直主管部门要完善增量资产的购建、购置预算与存量资产相结合、与配置标准相统一、与财力可能相适应的预算编审制度,强化预算调控和约束,优化政府资源配置。
  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单位部门预算编制中单独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将资产配置预算上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对经批准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要实施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资产购置、购建项目的论证和审核,坚决杜绝资产重复配置和闲置浪费现象的发生,不断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二)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建立健全基础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资产使用基础管理,完善资产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账卡管理等制度,做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改变资产用途的行为,必须进行考察论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严格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财政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令第35、36号和《青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统〔2003〕9号)及2007年资产清查有关文件等规定的程序,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并对资产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处置盘亏、报损、丢失等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因责任人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的赔偿和灭失等保险理赔按照处置收入管理。重大资产处置的核销应由专业鉴证机构鉴证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经济鉴证工作。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文化体制改革资产管理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鲁财资[2007]97号)规定办理。要加强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健康进行。
  (四)强化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及残值收入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以及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其它形式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要按照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监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已举办的经济实体,要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脱钩改制等产权转让事项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3号)规定办理。转让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加强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监管。对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建立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结合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落实监督机制,按照省财政厅《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规定,对年度决算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据审计报告办理产权登记,确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主管部门要依据《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要结合年报决算向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情况,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四、建立检查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完善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按照要求促进各主管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对资产使用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抽查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抽查工作,结合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建立专项审计制度,通过对资产处置的中介机构审计或经济鉴证核查资产增减变动的规范性并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检查。单位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严肃查处资产管理违法行为,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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