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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基[2008]2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5-7
实施时间: 2008-5-7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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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节能降耗指标,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青人发[2007]1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34号)精神,市财政安将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明确程序,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和考核,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青岛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大决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34号),“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年度内已纳入中央财政奖励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市级不再奖励。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各区、市发改局和财政局。各区、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市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发改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各区、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市财政局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市财政局进行清算,由市财政局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市财政局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市发改委责令有关区、市发改局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市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附件: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二、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四、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五、项目节能量测算和检测办法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4.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附: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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