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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1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7
实施时间: 2009-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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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基层局领导要充分认识此次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对我局组织收入的重要意义,迅速组织相关业务岗位(特别是税源管理岗和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开展专项政策学习,熟练掌握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精神。
  二、加强对纳税人宣传。市局将通过报纸发布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通告,各基层局要通过征收大厅张贴通知和日常税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将征管范围调整的有关事项告知纳税人。
  三、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局要认真把好税源管理岗税种鉴定关,将2009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且按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属地税管理的纳税人纳入我局控管范围,并及时在征管系统中录入地税标识,确保新增税源控管到位。
  四、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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