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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27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7
实施时间: 2008-10-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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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税收法规规定,结合2008年第2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现对2008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有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总分机构企业预缴问题
  (一)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且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适用于我省现行财政体制中属于中央与省、市县按60:16:24比例共享收入的,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120号)执行。
  (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且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属于中央分别与省级及市县按60:40比例共享的省级固定收入(含中央下划企业)或市县级固定收入的,仍按照2008年第2季度的预缴申报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三)实行跨省、市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总分机构企业,应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转〔2008〕5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符的,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问题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8〕126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穗国税转〔2008〕516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在2008年10月20日前,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相关附件:
粤财预[2008]120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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