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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14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6
实施时间: 2005-8-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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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将省局规定切实贯彻到位,规范和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和预收款收据的开具和统计工作,同时方便纳税人涉税资料的报送,市局已于6月1日启用了机开版的《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开发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房地产征管软件),并在黄岛区选择部分纳税人进行了试点,达到了预期效果,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发票、专用收据和房地产征管软件,作为省局办法的配套措施实施。原手开式房地产业专用发票有效期限至2005年10月31日。各单位应积极启用新版发票、专用收据和房地产征管软件,并按规定缴销纳税人库存的未使用手开式房地产业专用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收取定金、预收款及其他各种预收款项时,应按规定开具专用收据;在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环节按规定开具新版发票。开具专用收据和新版发票的具体问题,按照《关于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9号)的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业征管软件由地税局端和纳税人端两部分组成。纳税人端软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规定格式要求的带CPU的智能U盘自主管地税机关初始化后使用。相关软件的发放和内、外部培训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安排实施。
  四、房地产业征管软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安装并负责使用。纳税人端软件完成开发项目信息的录入、土地和房产开发成本归集、专用收据和新版发票开具、报税资料归集等过程,并使用带CPU的智能U盘完成涉税资料的申报工作。
  五、本通知实施后,纳税人对2005年新开工开发项目的信息全面采集录入;凡2004年底前已开工但尚未全部售完的项目,仍需完成该开发项目的信息采集工作。
  六、对贯彻本通知过程中,申报企业所得税附报的有关资料,仍继续使用市局确定并下发的报表格式。
  七、以上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各单位要领导重视、分工负责、落实责任,综合科(处)负责汇总协调。各单位组织力量做好纳税辅导工作,确保将省局、市局的管理措施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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