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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6]2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6
实施时间: 2006-12-26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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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了规范保险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用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保险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保险发票”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保险公司,由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取保费时使用。
  二、发票代码及联次
  本次启用的“保险发票”(票样附后)均为微机发票:
  (一)“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规格为297mm×210mm;联次为单张三联式(使用撕裂钢线),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分类代码为23702XX31209。根据鲁价涉发[96]272号文件规定,该发票最终销售价为0.25元/份。
  (二)“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分为三联式和四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业务联;分类代码分别为23702XX31206、23702XX31207。根据鲁价涉发[96]272号文件规定,三联式和四联式发票的最终销售价分别为每份0.34元/份和0.43元/份。
  (三)“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财险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业务联;分类代码为23702XX31208。根据鲁价涉发[96]272号文件规定,该发票最终销售价为0.43元/份。
  三、关于集中打印保险单和发票(以下简称集中出单)的问题
  (一)除总局另有规定外,省公司在青岛且集中出单的保险公司统一使用省局监制的“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集中打印专用)”。规格为297mm×210mm;联次为单张三联式(使用剪切线),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分类代码为23700XX31205。根据鲁价涉发[96]272号文件规定,该发票最终销售价为0.25元/份。
  (二)集中出单机构统一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集中打印发票计划。由市局汇总后报省局,由省局监制印刷,并逐级发放至集中出单机构,进行统一打印后,由集中出单机构将发票联和记账联分送至所属公司,所属公司应当将记账联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查。
  四、保险发票的地区代码的设定
  除“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集中打印专用)”的地区代码设定为3700外,其他保险发票的地区代码均设定为青岛地区代码3702。
  五、发票的印制
  “保险发票”采用专用无碳水印纸监印,发票联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用专用荧光油墨印制,发票号码为打码机打印,字体为哥特体,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
  六、发票的包装
  “保险发票”每箱1000份,为方便各单位控管,发票管理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单张三联式发票核定每100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
  七、发票的启用
  “保险发票 ”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各保险公司原印有公司名称及险种名称的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7年3月31日,2007年4月1日起,各类旧版保险发票一律作废,所有保险公司的所有保险业务统一使用“保险发票”。
  八、收取保费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由各保险公司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相应发票。
  附件: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集中打印专用)
     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

相关附件:
票样.rar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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