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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14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6
实施时间: 2007-7-1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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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防范税收风险,市局制定了《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和实地核查后,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 非正常户管理包括非正常户的认定、非正常户解除、非正常户信息稽核、非正常户管理质量评价和非正常户风险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在每月纳税申报期期满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生成逾期未申报纳税人名单,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示和告知纳税人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
  对提示和告知无效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条 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进行非正常户嫌疑处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当月的25日前将非正常户嫌疑名单报送市局,由市局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实际经营地址,公告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天,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为公告之日起45日内。
  第六条 在市局公告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的,税收管理员应在限改期满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经批准后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处理,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七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处理,并在当月的25日前将纳税人的下列情况报送市局,由市局公告欠税,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和尚未缴销的发票停止使用:
  (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实际经营地址;
  (二)税务登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和发证时间;
  (三)尚未缴销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四)欠税税种、上年末欠税余额和本年新欠金额。
  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后,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查找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投资人,依法督促其改正,避免税款流失,减少非正常户。
  第九条 被列入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督促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更换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系统提示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存在非正常户信息,税务人员应告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去相关地税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解除事宜,并将相关信息(地址、联系电话等)传递给相关地税机关。
  第十一条 对解除非正常户提示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未解除非正常户提示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审核其提供的证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可以实行代管监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规定一般不得评为A级。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局的协作,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比对双方的非正常户信息,对国税局为正常户、地税局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积极获取国税局的登记信息,依法采取措施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基层局可以与国税局采取联合的方式认定非正常户。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监控,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要达到100%。
  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考核期内认定的符合规定的非正常户数量/考核期内认定的全部非正常户数量*100%
  第十四条 非正常户风险管理是指地税机关依托信息化支持,在总结非正常户特征的基础上,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分析非正常户形成因素,减少非正常户、提高防范税收分析风险能力的一种管理方式。风险管理因素主要包括:
  (一)零申报、负申报次数;
  (二)申报的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次数;
  (三)逾期申报次数;
  (四)报送的申报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和准确;
  (五)发票是否及时缴销;
  (六)销售收入与从业人数的比率是否正常;
  (七)纳税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
  (八)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
  (九)注册资本或投资额是否真实;
  (十)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期限、经营地址、电话资料、投资人(合伙人)等资料是否完整和真实;
  (十一)其他影响非正常户管理的因素。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完善非正常户风险管理指标和预警模型,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税务人员应当依法运用风险指标管理纳税人,防止产生非正常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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