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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普通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9]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5
实施时间: 2009-1-5
失效时间: 2010-10-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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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由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
  普通住房标准和其他税收政策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3号)的规定执行。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10]13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7
实施时间: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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