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师所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9-1-19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9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管理,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制了新版证券许可证。现就换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证券许可证换证时间集中安排在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自2009年3月1日起,旧版证券许可证作废,不再使用。
  二、办理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持申请书(一式二份)和现持有的旧版证券许可证申请换领新版证券许可证。申请书中应说明自上次取得证券许可证后事务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并加盖事务所公章。换领许可证可采用邮寄方式;来人办理的,应事先电话预约。
  三、证券许可证换发事宜由财政部具体办理。
  四、换证时间截止后,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将对取得新版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进行公告。
  特此通知。
  联系人:韩冰
  联系电话:6855253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财政部会计司 收
  邮编:100820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推荐企业效绩评价咨询专家 2004/6/10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财务 京会协[2010]11 2010/8/30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晋会协[2011]13 2011/3/28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继续开展对未签订行业自律公约 浙注协[2010]74 2010/10/25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重新调整2010年度会计 桂会协[2010]39 2010/5/25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贯彻执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 琼协监[2011]43 2011/6/3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20 2018/4/25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 1997/1/1
关于印发《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若干政策措施 会协[2013]17号 2013/3/19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 法释[1998]13号 1998/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