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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哈尔滨铁路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联[2006]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0
实施时间: 2006-2-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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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海拉尔客运段: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承印单位印制,并套印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铁路餐车发票的发票代码为223000671013。
  二、哈尔滨铁路局于每年度终了15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下一年度铁路餐车发票的印制计划,并负责对各客运段的发放管理。
  三、哈尔滨铁路局各客运段(指独立核算单独交纳税款的用票单位)在领购铁路餐车发票时,原则上要求专人领取、专人拉运或委托专业的邮递部门送达,严禁火车或配货等方式发运。
  四、各客运段在领购铁路餐车发票时必须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式样附后),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方可领购发票;第一次审批时还需将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进行备案;每季度终了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式样附后)。海拉尔铁路客运段应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主管地税机关履行上述手续并在当地完税。
  五、各客运段要建立健全发票保管、领用制度,设立发票领、用、存台账,详细记载发票领用的数量和起止号码,做到妥善保管发票,账目齐全,账实相符。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客运段要严格按照《通知》中明确的各项规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铁路客运餐车发票管理的各项工作。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铁路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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