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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单位和行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体制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8]9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18
实施时间: 2008-6-18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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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部分单位和行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体制和标准的函》(青水政函字〔2008〕6号),我市部分单位和行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维费)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我局暂停对海信集团所属企业(46家)2008年—2010年度河维费的征收工作和海尔集团所属企业(126家)2008—2009年度河维费的征收工作。
  二、对青岛市汽车协会会员(42家)征收河维费由1‰调整为暂按0.6‰的标准执行;征收体制不变,仍由我局负责征收。
  三、各单位在6月30日前将海信、海尔等所属企业河维费的纳税鉴定修改为非定期,将青岛汽车协会会员企业的费率调整为0.6‰。
  四、对海信、海尔等所属企业2008年以前应补缴的河维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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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02/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 青水发[2006]11 2006/5/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 青水政[2009]1号 2009/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 青地税函[2002] 20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