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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9]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9-1-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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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新税法框架下的第一次,与老税法下的汇算清缴相比,本年度的政策依据、汇缴申报表、填报内容、表内表间逻辑关系、申报模板、软件系统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研究,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和操作程序,积极做好纳税服务,保证纳税人及时准确完成汇缴申报。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新版汇缴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印发新版汇缴申报表,包括一张主表,六张一级附表,五张二级附表,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报表体系,全面反映了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调增调减等内容,具体体现了新税法的政策规定,引导纳税人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较之2006版汇缴申报表,新版申报表更加科学严密,条理更加清晰,更加符合纳税人从会计到税收的填报习惯,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纳税人),其设计思路、总体架构、各行填报内容、行次之间、主表与附表之间、附表与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对纳税人,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需要征纳双方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和研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纳税人汇缴申报表填报的质量如何,对于正确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汇缴应补(退)税,以及汇缴评估检查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对内,各单位要采取“请进来,送出去”、讨论会、税收大讲堂、动漫、课件、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对申报表的专题培训,尤其是对工作在汇缴第一线的业务骨干加强培训,鼓励个人自学,尽快掌握新版申报表的内容。对外,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电子屏幕等媒体广泛宣传,广而告之,着重强调新版申报表的填报口径、逻辑关系以及与2006版申报表的区别,突出新版申报表的变化之处,讲明如何填报。采取培训会、汇缴会、研讨会、上门讲解、个别指导等形式,强化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培训,提高纳税人对新版申报表的掌握水平。
  二、发挥社会中介作用,提高汇缴申报表的填报质量
  在当前纳税人数量众多,会计制度复杂多样,财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汇缴申报较为复杂的环境下,社会中介机构做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财税专业人员众多、业务熟练、水平较高、经验丰富、政策把握比较到位的优势,在汇缴工作中引进社会中介机构这一第三方力量,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帮助纳税人汇缴企业所得税。各单位在受理纳税人的汇缴申报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以此将汇缴申报审核的关口前移,实行双层审核,进一步提高新版汇缴申报表的填报质量。
  三、加强对总机构汇缴申报管理,落实法人所得税政策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新税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年度汇缴时,由总机构负责统一计算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多退少补,分支机构不再参与汇缴。因此,总机构的汇缴是法人所得税制下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予以高度关注。一是要分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三个层次,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办法。第一层次是总分机构境内跨山东省,即总机构位于青岛市内,分支机构全部或部分在山东省外,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层次是总分机构省内跨青岛市,但都在山东省内,即总机构位于青岛市内,分支机构全部或部分在青岛市外,适用《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税[2008]19号);第三层次是总分机构市内跨区(市),即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内,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45号)执行。二是要将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并且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够分开核算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审核其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未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实行就地预缴,下一年度要予以纠正。三是要核对不同层次总分机构预缴税款的分摊比例及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如未正确计算,要在下一年度进行调整。四是对外地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在外地预缴的税款,总机构在汇总计算时不得扣除。
  四、强化小型微利企业审核,正确适用优惠税率
  据统计, 2008年已有超过50%的纳税人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并按20%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汇缴工作中,要按照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对小型微利企业逐一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停止其享受优惠资格,按照25%的法定税率进行汇缴。一是审核小型微利企业从事的行业,看其是否属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或禁止行业;二是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看其是否超过规定数额,尤其是对三项指标接近但不超过规定数额的,要做为重点逐项进行核实。
  五、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新税法确定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所得额、抵扣所得额、加计扣除、降低税率、减免税、抵免税额、加速折旧等优惠方式,向国家鼓励发展的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促进就业、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行业和项目进行政策倾斜,以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对于纳税人申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各单位要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分门别类,严格审核,做到深入了解,实质相符,程序规范,资料完整,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市局将结合“五清查”工作,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对各基层单位减免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六、全面深入开展汇缴评估检查,准确核实税基
  近两年的实践证明,汇缴评估检查是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提升汇缴质效,促进收入增长的有力抓手。因此,纳税人完成汇缴申报后,各单位要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指导意见》(青地税发[2007]104号)的要求,坚持“依托信息化,人机结合,指标分析,数据比对,全面评估,重点检查,先评后查”的原则,及时进行汇缴评估检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发现申报有误的,及时通知纳税人重新进行申报。对于评估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或直接确定为汇缴检查对象的纳税人,要启动检查程序,按规定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对收入、成本、费用等多管齐下,不能只重费用而轻收入和成本。
  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已列入稽查部门当年专项稽查计划的,各征管部门不再列为汇缴检查对象;相关稽查部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之前将当年的专项检查计划告知同级征管部门,避免交叉重复检查。征管部门评估检查发现纳税人偷税等重大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评估检查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处理适当。
  针对汇缴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完善汇缴评估检查工作机制,将其做为一项常规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以此核实税基,提高汇缴工作的质效。
  七、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保证均衡汇缴
  由于总局年度汇缴申报表下发的较晚,省局“大集中”系统申报软件的开发也因此推迟,预计2009年1月底2月初才能完成。因此,各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按照先预缴后汇缴的顺序进行申报,待申报模板和软件系统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汇缴申报。在此期间,如有纳税人直接上门汇缴申报的,可以预先受理,以后汇缴清算税款。由于省局“大集中”系统申报软件开发的原因,造成今年实际汇缴工作期缩短,各单位要合理安排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度,引导纳税人分期分批地有序申报,防止前松后紧,影响汇缴质量。
  八、加强收入分析预测,为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组织工作做好准备
  今年受国际国内大环境尤其是金融危机的影响,实体经济也遇到巨大困难,经济增幅回落,纳税人成本上升,出口下滑,部分行业企业经济效益降低,加之政策调整,在经济和政策的双重影响下,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遇到较大的困难。各单位要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汇缴,对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预测,重点是各单位的重点行业和重点纳税人,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逐户进行分析,2009年2月底之前向市局报送2009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预测报告。
  九、认真总结,按时报送汇缴报告和有关报表
  2008年度汇缴申报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汇缴中反映出来的在所得税政策贯彻和征管执行中的问题以及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振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及时按要求报送总结报告和报表。
  为减轻各基层局的负担,总局、省局要求报送的大量报表市局都尽可能通过完善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或由市局自行统计分析,对现行系统或市局不能完成的报表,要求各单位统计报送。2008年度汇缴结束后,各单位除于6月30日前报送《2008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报告》外,还要按时报送汇缴评估情况统计表等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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