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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企一[2008]6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8-7
实施时间: 2008-8-7
法规类型: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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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区支行,有关企业: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46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含矿山施工)、交通运输(含水上运输)、建筑施工(含城市燃气、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二)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安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除本条(一)项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五)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采石场的业户、危险化学品经营业户存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烟花爆竹零售业户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核定后,由安监部门向企业送达《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并监督其存储。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市安监局及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在核定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银行专户。由企业将代理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报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财政部门及同级安监部门批准,代理银行不得办理存款企业风险抵押金支取业务。
  (四)企业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时,应出具《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应撤销风险抵押金专户。销户时应出具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核准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存储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八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九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持《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的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代理银行应当依据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签署批准的书面文件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由安监部门及时向企业送达《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补存通知书》(以下简称补存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企业在补存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由安监部门向企业送达补存通知书或《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退还通知书》(以下简称退还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企业持补存通知书或退还通知书到代理银行补存或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五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区、市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及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发生困难时,经财政部门及同级安监部门批准,可用风险抵押金抵押贷款。如企业未按期还款,代理银行应对其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对确无还款资金来源的,经财政部门及同级安监部门批准,可扣减风险抵押金。同时,企业应在3个月内补存风险抵押金。
  第十八条 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迟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的,由安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各代理银行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风险抵押金存取业务,并为企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各代理银行应当将管理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情况上报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取消其代理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此项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按照分公司、车间的规模由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条 企业应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对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减半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2.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申请表
  3.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补存通知书
  4.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退还通知书

附件1: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隶属关系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营业执照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二、风险抵押金核定

企业规模

核定存储金额

万元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此表一式四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企业各存一份;
  2、企业凭本通知书于 年 月 日前到代理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和办理风险抵押金存储业务。
  附件2:
  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代理银行

财务负责人

银行账号

经办人

所属行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二、风险抵押金提取

核定存储金额

万元

申请提取金额

万元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此表一式四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企业各存一份。
  附件3: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补存通知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隶属关系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营业执照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二、风险抵押金补存

核定存储金额

万元

已提取金额

万元

应补存金额

万元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此表一式四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企业各存一份;
  2、企业凭本通知书于 年 月 日前到代理银行办理风险抵押金存储业务。
  附件4: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退还通知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隶属关系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营业执照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二、风险抵押金退还

核定存储金额

万元

已存储金额

万元

应退还金额

万元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此表一式四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企业各存一份;
  2、企业凭本通知书于 年 月 日前到代理银行办理风险抵押金存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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