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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7]4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6
实施时间: 2007-4-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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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对我省部分高等院校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院校在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改进和加强我省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我省部分高等院校对教师的岗位津贴按5%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在特定环境下制定的一项短期政策,适用对象仅限于哈工大和哈师大两所院校,执行期限到2004年6月30日。但据了解,目前仍有部分高校对教师的岗位津贴单独按5%计税,导致了税款的流失,国家的税收政策得不到正确的执行,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省局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各地、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只有自觉维护个人所得税法严肃性、完整性和统一性的义务,而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设有高等院校的市(地),要对所在地的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调查或检查,对高等院校教师取得的岗位津贴、讲课费等项收入均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校外教师取得的讲课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支付上述所得的高等院校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及时足额扣缴税款。取得年收入12万元以上及符合其他自行申报条件的教师需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切实加强对高等院校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以个人所得税具体政策规定为重点,结合涉税违法案件,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利用2007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契机,加强宣传效果,进一步提高高等院校及高校教师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努力提高服务意识。一是要简化办税程序,推行办税厅申报、电话申报、网络申报、邮寄申报、银行扣缴等多种申报征收方式。二是提供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主的多种咨询服务方式,全方位提供咨询服务。三是优化服务举措,积极取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支持与配合,创造良好的征收环境。
  三、加强日常稽征检查,严格执行处罚规定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日常稽征检查,今年要将高等院校的个人所得税稽征检查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情况反馈
  各市(地)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高等院校纳税中的各种违规问题,及时反馈情况。2007年6月30日前,要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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