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2008〕1号公告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9]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7
实施时间: 2009-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9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8〕1号公告(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转发给你们,并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调整对于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发展,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2008〕1号公告的内容,确保所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利废企业都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其自行填开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属于合法的扣税凭证,不能据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九年一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问 青国税函[2003] 2003/6/1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虚开代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和农产品 云国税函[2005] 2005/4/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 苏国税函[2004] 2004/2/6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意见 津国税流[2005] 2005/7/2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 鲁国税函[2007] 2007/6/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粤国税发[2003] 2003/3/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 渝国税发[2004] 2004/6/2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 云国税函[2005] 2005/7/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 皖国税函[2001] 2001/9/2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 大国税发[2005] 200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