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清查工作入库协查结果信息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8]24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1
实施时间: 2008-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上海、天津、深圳、山西省(市)转来的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清查工作第三阶段的海关入库协查结果信息(共107份)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的通知》(国税函〔2008〕712号)的要求,结合此次下发的有关海关完税凭证海关入库协查结果信息,认真对抵扣方纳税人开展审核检查,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等文件的规定,区分不同的异常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处理,既不能对有问题凭证不处理,也不能一味地移交稽查查处。其中,对“无入库信息”的异常海关完税凭证,各地应认真查清凭证的真实来源及申报抵扣情况,发现涉嫌偷骗税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二、鉴于外地回复海关入库协查结果信息较为滞后,此次海关完税凭证清查第四至第六阶段工作的完成时间相应推迟,但各地仍应抓紧开展工作,争取尽快全面完成。原则上,各地应于9月18日前完成第四至第五阶段的抵扣方核查处理及结果统计上报工作,9月24日前上报清查工作书面总结报告。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 辽国税函[2006] 2006/7/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清查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 穗国税发[2008] 2008/1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 京国税发[2005] 2005/2/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 粤国税函[2007] 2007/7/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比对异常异地海关完税凭证审核 青国税函[2005] 2005/5/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部分 京国税函[2006] 2006/3/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使用海关 桂国税函[2006] 200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