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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30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4
实施时间: 2008-1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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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年度清算。
  二、纳税人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需要提供的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销售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
  3.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原件。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省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 和第7项。将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修改为“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应单独核算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予办理退税” 。

将第二条第(三)款第7项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软件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7
实施时间:20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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