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定期定额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事宜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1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4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5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为确保我市采用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申报缴税不受影响,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定额执行期已到期或核定营业额发生调整的定期定额户应按国税机关新下达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申报缴税。
  二、定额执行期未到期但受增值税征收率调整而影响应缴增值税额的定期定额户,应自行以原核定营业额为基数,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申报缴税,国税机关不再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三、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或申报缴税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致电广州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咨询。
  特此通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 鄂国税函[2008] 2008/11/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云国税发[2003] 2003/12/12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1/3/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网吧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 2011/9/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5/4/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 青地税发[2004] 2004/7/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 津地税所[2001] 2001/3/12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 青国税发[2004] 2004/9/1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广东省地方税务 2014/9/1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区域化管理的 昆国税发[2013] 201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