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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7]79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8
实施时间: 2007-5-1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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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税务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税务检查在查处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税务检查质量,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地税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税各级税务检查部门。
  第三条 税务检查部门是指全系统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环节设置的内设机构和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负责上级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税务检查的原则:
  (一)专业化分工和制约原则。税务检查工作必须实行专业化分工负责制,即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环节分工负责,各自在职能范围内自行行使相应权力,同时各环节之间又要相互配合和制约。
  (二)合法公正原则。税务检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据翔实准确,资料齐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税法的尊严。
  (三)时效性原则。税务检查从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到立案调查,从收集证据到采取措施组织税款入库,都应当积极主动,行动果断,迅速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第五条 税务检查工作计划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各级税务检查工作实际进行编制、安排,并经本级税务局局长审批,报上级备案后方可实施检查。上级可以对上报的税务检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税务检查计划应列明检查对象的名称、行业、案件来源、检查所属期、实施检查的时间及本级税务局局长签署的审批意见等。
  第六条 税务检查计划案件来源于以下几方面:举报案件、协查案件、延伸检查案件、专项检查、征收管理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偷逃抗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移交检查部门的案件、上级交办和外单位(包括国际情报交换)转办的案件以及按规定采取计算机或人工随机抽样等选案分析办法确定的案件等。
  第七条 征收管理部门向检查部门移交检查案件时,必须附送《稽查建议书》和违法问题线索或初查情况等案源相关资料,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检查部门要重视查办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并及时向征收管理部门反馈检查结果,不准有案不查或拖延不办。
  第八条 税务检查计划要注重实效,注意减少选案工作中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对上下级同时列入税务检查计划的,以上级实施检查计划为主,避免多头检查或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九条 同一地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原则上在一年内只能进行一次。但有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协查、案件复查等情况除外。
  第十条 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税收执法文书应使用总局、省局、市局制定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书。
  第十一条 税务检查应实行全面检查,即票税统查,税种查全,环节查透,原则上不得进行单税种、单项目的检查。
  第十二条 实施税务检查应按规定提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检查所属期、检查人员、检查权限和被查人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有关事项;但对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协查、或涉嫌偷逃抗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确定的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时,税务机关认为事前通知有碍检查的,可以不事前通知;实施税务检查中需要对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的,应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并向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和所需调查取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做好查前预案。检查人员查前应了解被查对象的有关情况,找出其经营活动和履行纳税义务的疑点,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式,有条件的应实行调取账簿资料检查。
  第十四条 税务检查时限由选案部门根据被查对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检查人员应根据选案部门确定的检查时限完成检查任务,不得随意变更或擅自拖延检查时间完成检查任务。但因案件复杂、被查对象配合不力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查时限的,应由检查人员提出延长检查时限的原因或理由,并报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和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延长检查时限。
  第十五条 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等案件,各级检查部门必须立案查处,不得拖延不办,并在限期内向上级报送查处结果或未查结原因及查办情况。
  第十六条 实施税务检查从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到检查终结,均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检查中应充分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意见,对被查对象提出的有关证据资料要认真进行审核。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所涉及的查补数据向被检查对象进行详细说明,认真听取意见,要求被查对象核对检查内容和相关数据,签署反馈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提交的经立案并实施检查的所有案件都必须进行审理,经初审、会审后,按规定程序审核和审批;达到各级重大案件审理标准或疑难案件应报本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达到上级重大案件审理标准或疑难案件应当在本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基础上,上报市局审理机构审理。
  第十九条 审理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按程序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徇私舞弊不依法移送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已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的检查案件应当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条 税务检查结果的相关数据,应及时通过局域网络传输递到征收管理部门,同时定期将纸质税务文书及资料传递到征收管理部门作为“一户式”档案资料存储。
  第二十一条 执行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检查执行工作,及时送达税务文书,加大查补数额追缴力度。对查处的涉税案件,要注意做好对被查对象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力争让其主动配合做好入库工作。要按规定运用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限和措施,加强与银行、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及时入库,不得无故拖延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上级检查部门有计划或有针对性地对基层单位检查部门查结案件进行复查,通过案件复查督促检查执法质量不断提高。复查内容包括涉税案件是否查深查透,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政策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定性处理是否准确,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等。各基层单位对复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税务检查案件应实行一案一卷,由选案部门或指定部门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归档等卷宗管理工作。案件查结60日内或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由卷宗管理人员将整理装订完毕的案卷,移交本局档案室归档保管。卷宗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卷宗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被查对象及与案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特殊情况需抄录、复制或借阅的,需经批准才能进行,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对已下达的实施检查计划,选案部门应实行动态跟踪,时时监督管理税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在《待稽查纳税人查处状态清册》中登记案源的查处状态和结果,准确反映检查各环节的工作状态,发现超期未完成检查工作任务的,应及时督促并向领导和有关人员反馈跟踪监控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定期组织召开典型案件分析会或大案要案解剖分析会,加强典型案件曝光宣传,发布税务公告和举办座谈会,着力展示税务检查成果,震慑不法分子,扩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六条 税款征收与税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检查部门案件查处、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等各项工作,及时提供案源,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大力协助检查部门查办案件。要建立征收管理部门日常税务检查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的协调机制,已经被各级检查部门立案查处的,税源管理部门不再进行日常税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税务检查工作综合情况的收集、审核、汇集、统计、分析、传递、反馈、考核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检查报表和文字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为领导和上级决策提供科学的数据资料,并按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检查成果分析、总结、报表、案例及其他资料。上级定期下发检查工作情况通报。
  第二十八条 加强检查工作考核,将检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管理、检查执法力度、检查工作实效作为衡量绩效的主要内容,把选案准确率、处罚率、立案率、滞纳金加收率、税款入库率、罚款入库率、滞纳金入库率、结案率、检查案件质量合格率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面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发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各项检查、稽查管理办法、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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