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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注协[1999]4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9-6-8
实施时间: 1999-6-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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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深圳不发),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协字1999〕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财政部门为主,吸收审计、国资、税务、体改、人事编制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参加,组成领导小组,加强调查研究,协调和解决好脱钩改制中遇到的问题,使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事务所在脱钩、改制过程中要充分协商,发挥民主。事务所改制的召集人,由原挂靠单位推荐,事务所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事务所改制选择哪一种形式组合,应由所内员工民主讨论决定,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
  三、事务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按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粤国资二〔1999〕4号)的规定办理。事务所脱钩改制中因挂靠单位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事务所员工下岗或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在事务所净资产中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改制后事务所员工下岗的安置费,按正常财务渠道列支。
  改制后的事务所注册资本应由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重新出资注册。原事务所的挂靠单位以及事务所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拥有改制后事务所的股份。
  四、改制后的事务所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组建,它设立的主要基础都不是“资合”,而是人合中的“智合”。因此,其内部分配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事务所员工(包括发起人、出资人)的收入应主要根据他们工作贡献的大小、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来确定,按“资”(股)分配税后红利的比例不宜过高。
  五、原各事务所使用的事业编制,由编制部门发文收回。
  六、原挂靠省直各部门的事务所在脱钩改制工作中要起带头作用,要求在1999年9月30日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七、有关事务所办理脱钩改制工作程序及上报审批材料格式,按照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粤注协〔1998〕39号、〔1999〕02号文办理。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关于各种形式事务所设立及发起人、出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二:关于各种形式事务所设立及发起人、出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一、合伙事务所
  (一)设立合伙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名以上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有五名注册会计师(含合伙人)和一定数量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二)申请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无不良的职业道德纪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4.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5.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能以内(注:国家规定公务员职龄为60岁,具有高级财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65岁掌握;超过65岁至70岁以下,保留注册会计师身份,但不能担任事务所发起人或合伙人,如确有需要,应由事务所提出申请,报省注协办理特批手续,下同);
  6.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二、有限责任事务所
  (一)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无不良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三)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其他专业执业证书;
  2.在事务所服务三年以上,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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