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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名称登记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工商[1999]联字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1999-10-8
实施时间: 1999-10-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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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
  今年3月份,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粤财注协〔1999〕21号联合发文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事务所改建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后,其名称规定为:‘××省(市、县)××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贯彻意见。依据这一意见,不少拟依照《公司法》规范登记为由若干注册会计师作为出资者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要求预先核准名称为“××省(市、县)××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报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批改制方案。从全省各公司登记机关反馈的情况来看,这一贯彻意见因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财政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中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建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的精神,在实际登记工作中无法操作。为避免各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改制登记中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现重新规定如下:依《公司法》进行改制登记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名称登记为“××省(市、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发文之日起,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应按本文精神,严格审核事务所改制材料,准确核定企业名称;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通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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