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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工[2008]5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3-28
实施时间: 2008-3-2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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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6月30日前,未更换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请按照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办理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手续的通知》(粤财工〔2005〕298号)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截至2008年3月30日,仍未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应向省财政厅提供书面报告及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情况表》(该附表可在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下载),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要求。如至2008年6月30日仍未达到规定设立条件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撤回其资产评估资格或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三、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通知》规定的专职条件,并在资产评估机构成立后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人才交流机构提供的统一保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内退、下岗或者已退休人员除外);
  (二)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在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证明;
  (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公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四、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配合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衔接的有关工作。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反映(联系人:黎雪瑜,联系电话:020-83170275)。
  广东省财政厅(章)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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