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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工商年检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评协[2008]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8-8-12
实施时间: 2008-8-12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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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据了解,近日来有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年检时,该部门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到物价部门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工商年检。为此,省评协经过调查了解发现上述情况在其他省市也曾发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日常工作。现将财政部就该事有关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
  财政部于2007年12月21日正式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的意见》(财企〔2007〕339号)。该意见明确表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属财政部门的职责”、“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经工商部门注册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不需要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外申请资质认证”。该意见中还明确表示,对于将资产评估机构不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工商年检这一问题,财政部于2007年7月提出如下意见商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一是经财政部门审批设立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无须通过国家物价主管部门资质认定;二是已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前,无须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认可手续。”对此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口头表示同意,不再正式行文。
  上述意见,我会已于2008年3月在省评协网站上转载《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意见的通知》。现依据《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的意见》(财企〔2007〕339号),我会再次向各资产评估机构强调,各资产评估机构请依照财政部财企〔2007〕339号意见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电话:83379595-1206)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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