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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开[个体]普通发票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国税函[2008]148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12-4-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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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含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普通发票的代开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市场外有证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
  1.个体工商业户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个体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地个体工商业户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个体工商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二)个人临时经营申请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代开。
  1.对临时取得增值税应税范围收入的个人,需要开具发票的;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申请开具发票的,由代征单位代管监开。
  1.代管监开的范围仅限于市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户;
  2.对在市场内经营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代征单位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三、个体工商业户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对场外有证户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申请单”;
  3.发票专用章。
  (二)对临时经营户
  1.个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对个人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每次1000元以上的,农民个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3000元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对农民个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开具免税发票的还须持村级以上自产自销证明;
  4.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申请单”,单价、金额项目填写齐全,清楚、准确并逐份签字。
  (三)市场有证户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申请单”;
  3.发票专用章。
  四、代开发票工作流程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发票代开岗位人员负责代开发票的申请资料审验工作,核对一致的,方可代开;
  2.发票代开实行即开即征的方式。对开票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不征税,在其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时即时全额征收税款。
  3.对临时经营户申请代开发票的,国、地税须分别征收增值税和相应的地税税收后,方可代开。
  4.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且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5.对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6.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7.发票代开岗位人员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存档。
  8.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将为有证户代开发票及征收税款情况按月传递给地税部门。
  9.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在监控决策系统中对代开发票情况的监控,按月对开具份数在4份以上或按季对开具份数累计在10份以上,且累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临时经营户,及时督促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代征单位为临时经营户代开发票
  1.代征单位代开发票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分别进入国、地税委托代征管理系统,征收取其应缴增值税税款、个人所得税等其他地方税收,再行开票。
  2.代开普通发票应专人负责,使用国税委托代征管理系统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且均须加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3.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代征单位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加强内部监控,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按季对其发票代开、税款入库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存档。
  4.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委托代征系统中代开发票情况的监控,按月对开具份数在4份以上或按季对开具份数累计在10份以上,且累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临时经营户,及时督促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代征单位为市场内业户代管监开
  1.代征单位代开人员负责代管监开普通发票的申请资料审验工作,核对一致的,方可开具;
  2.对开具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可先预缴增值税款,再行开票。
  3.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代征单位开具发票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按季对其发票开具、税款入库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代征单位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存档。
  4.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将市场代管监开发票、征收税款情况传递给地税部门。
  五、违规责任
  (一)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单位)代开发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税目、税率征收税款,任何人不得擅自降低税率、核定征收率以及减免税。
  (二)税务人员、委托代征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代征单位未按上述要求代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须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征资格。
  六、其他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释,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4-19
实施时间:201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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