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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9]2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7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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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该通知要求对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栏次内容和填写说明进行修改并加紧印制纸质申报表,以保证纳税人在2月份申报期使用上新申报表。
  二、各地应按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写说明及时修改升级网上申报软件,保证网上申报企业2月份申报期的正常使用。
  三、对于通知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调整,由于相关政策尚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在总局明确前,小规模纳税人仍使用原申报表。
  四、按照通知要求,省局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表填表说明进行调整修改并下发各地(附后),供参考使用。各地原则上不得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作大的修改和变动,以保证申报数据口径的一致性。
  五、各地在对纳税人进行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宣传辅导时,应加强对申报表内容及填写口径调整的宣传辅导,切实提高申报数据质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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