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福发[2008]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2-21
实施时间: 2008-12-2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0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论证核定,决定对《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附件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在原来设立的23项的基础上,增加假发、假鼻、假耳、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6项,合并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3项为脊柱矫形器,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为27项。
  二、根据辅助器具的辅助功能和原材料价格调整,相应调整20项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目

 

使用年限

 

配置费用

(元)

 

  注

上肢假肢

肩关节离断

4

30000

含训练费

上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肘关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前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腕关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掌指关节离断

4

500

每个手指

下肢假肢

髋关节离断

4

34000

含训练费

大腿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膝关节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小腿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踝关节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半足

2

800

 

矫形产品

矫形鞋

2

1000

2双

颈托

4

250

 

踝足矫形器

2

800

 

膝关节矫形器

2

600

 

脊柱矫形器

4

2400

 

长下肢矫形器

5

7000

12以下截瘫

假眼(只)

5

500

 

假耳(只)

10

2000

 

假鼻

10

6000

 

假牙(只)

20

800

按实际配置数量计算

辅助产品

助听器

5

2000

只配置1只

轮椅

5

750

 

避光眼镜

5

500

 

假发套

3

1500

2套

拐杖(付)

2

15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工伤 京人社工发[201 2011/12/5
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 2020/12/18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职工停 赣人社发[2012] 2012/6/12
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1] 2021/12/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修订的《工伤认定 2011/3/9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2/4/1
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 劳社厅函[2002] 2002/4/22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 京人社工发[200 2009/10/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人社发[2015] 2015/4/17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 人社部函[2020] 20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