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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公[2008]2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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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交通港口局:
  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按照本市已建立的货运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货运出租汽车的起租价,具体如下:
  载质量为0.6吨车由现行22元调整为20元;
  载质量为0.9吨(含面包型)车由现行27元调整为25元。
  货运出租汽车的其他计费规定不作调整。
  自2009年1月16日起,运营车辆均按以上调整后的运价执行。请你局负责组织并按时完成实施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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