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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商[2009]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6
实施时间: 2009-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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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规定,按照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关于本市原料奶生产成本情况的报告》(沪价成调[2008]013号)核算的原料奶生产成本,在统筹研究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决定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市原料奶(含脂率3.1%,含蛋白率2.95%)收购基本价格为每公斤3.38元。同时恢复季节差价,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每公斤下浮0.12元,收购基本价格为每公斤3.26元。
  二、原料奶实际收购价格由生产、加工企业以收购基本价格为基础,在不超过2%的上浮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原料奶收购在第三方机构进行公正、公平、公开检测前提下,继续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各项指标的具体计价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本市所有在沪生产(包括异地养殖)、收购、加工原料奶的企业或单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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