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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养发[2008]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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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按照市政府部署,现决定在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职)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保”离退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关于2008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年龄在80周岁及其以上(192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龄在70周岁及其以上(193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龄在65周岁及其以上(194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月养老金不到85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指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的起义船员证书者),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4、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补助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开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08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二)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小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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