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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8]4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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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长效机制,加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三条 各级要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层层成立领导小组,由各级一把手和分管局领导以及税政、征管、法规、办公室、计财、信息中心、稽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协调服务、督查考核等。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层层明确职责,确定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指标,量化考核,落实责任:
  省局主要负责全省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度建设、目标下达、督查督办、工作考核以及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的其他重点工作。
  各市、州局负责本辖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度建设、工作目标下达、税法宣传、内部培训、专项检查、督查督办、工作考核以及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局负责本辖区自行申报工作的组织实施、税法宣传、对外培训、申报受理、税款征收、专项检查以及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的其他工作。
  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牵头、协调,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目标计划的制定,实施方案、保密制度、考核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制度的修订;开展内部培训,做好税收政策解释;配合办公室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宣传;配合稽查部门做好专项检查和案件曝光;牵头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征管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12366及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培训,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咨询、受理,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流程;负责电子申报的相关准备工作,邮寄申报工作流程的制定及邮寄申报资料的提供、发放和管理;牵头组织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
  法规部门负责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涉及的政策规定及执法程序进行把关;配合做好税收政策解释和自行申报工作的督查。
  办公室统筹规划税法宣传,制定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宣传计划,组织并对外开展宣传。
  计财部门负责《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印制和管理,拨付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所需的经费。
  信息中心负责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及电子申报的技术支持。
  稽查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专项检查和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抽查,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举报制度,查处自行纳税申报过程中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和典型案例的曝光。
  第五条 各级应主动争取当地党政的支持,加强部门协作,构建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营造和谐的外部环境,融洽征纳关系。
  第三章 目标执行
  第六条 各级应认真分析测算,根据上年实际申报情况与本辖区内个人收入变动情况,科学制定并下达自行纳税申报目标计划。
  第七条 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年度目标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各级应将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基层征收单位,确保执行到位。
  第四章 宣传发动
  第八条 各级应高度重视自行纳税申报的宣传,制订宣传方案,明确专人专抓,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宣传经费逐年有所增加。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宣传声势,创新宣传方式,积极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着力营造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氛围。
  第十条 各级要紧紧把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各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分阶段、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着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宣传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2月31日前,通过向社会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内容主要为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指导纳税人了解操作流程;提醒纳税人及时获取、妥善保存各种收入凭据和纳税凭证;结合典型案例曝光,形成普遍教育和良好的自行纳税申报环境。
  1月1日-3月15日,重点督促、引导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宣传内容主要以具体政策规定为主,如申报程序、申报表的取得、申报时限、申报方式等。
  3月15日后,重点提醒纳税人及时履行义务。宣传内容主要为自行申报的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纳税服务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全力构筑和谐互动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台、上门宣传辅导、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形式扎实开展税法咨询和政策送达。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时提供和发放纳税申报表。对高收入行业或高收入者较为集中的单位,在每年自行纳税申报开始以前,应通过扣缴义务人将纸质的《纳税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对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分散的高收入个人,应通过不同方式,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不同需求,开展绿色申报通道、“一站式”服务、“一窗式”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要约服务等特色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置申报窗口,受理申报。
  第六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要不断规范和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流程,大力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快捷便利的纳税申报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在法定的自行纳税申报期内,必须设立专门的申报窗口,安排专人,处理自行纳税申报事项。
  第十六条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组织申报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对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单位可采取上门组织申报;对重点纳税人,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约谈辅导,督促纳税人自行申报。
  第十七条 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当场对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分析,发现错误的,应提示纳税人纠正,纳税人未纠正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审核处理。对已进行申报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完税证明。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要加强信息反馈。申报期间,除另有规定外,要求每星期上报一次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每半月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一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工作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情况通报,申报期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自行申报纳税资料实行“一人一档”,归集到个人专用纳税档案,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不得用作自行申报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自行纳税申报资料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广泛收集个人纳税有关的各种信息,大力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全面推进代扣代缴单位的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建立健全收入监控体系,努力提高自行申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八章  评估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扎实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进行税收排查,科学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应约谈纳税人,要求纳税人举证,约谈举证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应进行实地核查或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要深入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收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个人所得税日常检查,每年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对群众的举报要开展专案检查,对纳税评估疑点问题未消除的纳税人要开展重点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税目查全、问题查透,必要时要开展外部调查和取证。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依法严肃处罚个人所得税违法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每年各市、州局曝光的自行纳税申报违法案件不得少于2起。
  第九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要加强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要科学调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定期分析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与不足,研究制订工作措施。
  第二十七条 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列入省局对市州局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同时实行单独考核,每年根据考核结果,评出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市、州局要将这一工作列入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考核内容,建立相应的考核奖励机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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