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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将《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纳入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4]1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3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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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经委: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客票代售业务收取服务费的发票使用管理,按照发票改版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纳入统一发票管理,发票名称改为《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省联运办批准,并取得“黑龙江省客票代售网点许可证”的开展旅客联运业务的企业和非铁路主业开办的铁路客票代售企业,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开办的客票代理企业,铁路主业开办的铁路客票销售企业和网点,在开展客票代售业务收取服务费时,均需开具使用《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
  二、同意哈尔滨铁路局《关于申请取消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异地售票)专用发票的函》(哈铁客函〔2004〕543号)提出的铁路运输企业在开展铁路异地售票业务收取手续费统一使用“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专用收据”的申请,不再使用税务发票。原开展铁路异地售票单位使用的《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的剩余部分由各铁路分局负责登记造册后,就地移交给铁路主业开办的铁路客票销售企业和网点,在开展客票代售业务收取服务费时继续使用至2005年6月30日止。各铁路分局将移交清单报哈尔滨铁路局汇总后,分别报省经委和省地税局备案。
  三、《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按新版发票统一要求,进行重新规范(详见附件)。发票统一代码为:223000571124。
  四、用票单位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把关,除按统一发票申请领购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必须出具由省联合运输管理办公室批准发放的“黑龙江省客票代售网点许可证”,主管地税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售发票,要严格管理,限量供应,对用票单位实行“以票控税”的征管措施。
  五、《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各市(地)地税局将2005年用票计划于12月2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原《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延续使用至2005年6月30日止,届时由用票单位将剩余发票登记造册交省经委,会同省地税局统一销毁。
  六、省地税局、原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的通知》(黑地税联字〔2001〕3号)和《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黑地税联字〔2003〕9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地税局、经委接到通知后,共同配合抓紧进行对当地用票量的调查,地税机关负责做好《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供应工作,对用票单位的发票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促使其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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