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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执法考核子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8]55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6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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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执法考核子系统顺利运行,落实好税收执法责任制,现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执法考核子系统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式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V1.1)执法考核子系统的通知》(法便函〔2008〕25号)中的附件“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V1.1)执法考核子系统正式运行时间安排表”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执法考核子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税务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确保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执法考核子系统运行,特制定本试行规程。
  第二条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执法考核子系统(以下简称“税收执法考核系统”)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分析和考核。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岗(市稽查局自定),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的用户管理和技术维护。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监督部门设置考核管理岗(市稽查局设在审理部门),指定专门人员担任考核管理员,履行本级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的初始化设置、日常维护和日常工作等职责:
  (一)省级考核管理员职责
  1、初始化设置
  税收执法考核系统角色设置、参数设置、权限配置及待批文
  书环节流转时限的制定;
  2、日常维护
  税收执法考核系统涉及的部门、责任人、期限的设定;
  3、日常工作
  下达考核、追究、通报和综合评比四项指令;受理申辩申请和调整销号;对各级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的申辩调整情况进行监督或复查;解释和答复下级疑问;负责本级人工追究信息的录入;对人工追究行政处理结果和系统自动考核行政处理结果进行调整;统计打印《过错责任自动追究情况汇总表》和《过错责任人工追究情况汇总表》并登统存档;分析省级税收执法考核系统每月考核情况并发布执法通报。
  (二)市级考核管理员职责
  1、初始化设置和日常维护
  税收执法考核系统涉及的部门、责任人、期限及待批文书环节流转时限的设定,分数分值设置;
  2、日常工作
  受理申辩申请和调整销号;对本级和下级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的申辩调整情况进行监督或复查;按规定和要求向上级提报问题,解释和答复下级疑问;负责本级人工追究信息的录入;对人工追究行政处理结果进行调整;统计打印《过错责任自动追究情况汇总表》和《过错责任人工追究情况汇总表》并登统存档;分析市级税收执法考核系统每月考核情况并发布执法通报。
  (三)县(区)级(含市稽查局)考核管理员职责
  1、初始化设置和日常维护
  税收执法考核系统涉及的部门、责任人、期限及待批文书环节流转时限的设定;
  2、日常工作
  受理申辩申请和调整销号;对本级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的申辩调整情况进行监督或复查;按规定和要求向上级提报问题,负责本级人工追究信息的录入;对人工追究行政处理结果进行调整;统计打印《过错责任自动追究情况汇总表》和《过错责任人工追究情况汇总表》并登统存档;分析县(区)级税收执法考核系统每月考核情况并发布执法通报。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税收业务归口范围设置调查确认岗(市稽查局设在审理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调查确认执法人员的申辩理由及依据,签署具体意见后,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设置领导审批岗,由主管执法监督的领导负责审批相关业务部门的调查确认结果(市稽查局由主管审理部门的领导审批),签署具体意见后,退回考核管理员。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省级考核管理员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在税收执法考核系统下达考核指令。
  考核指令下达后,税收执法考核系统自动生成全省上一月份税收执法情况的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生成后,税收执法人员可通过“执法考核/调整前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本人上一月份的税收执法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本规程规定启动申辩调整程序。
  第九条 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申辩调整工作流程:
  ①执法人员制作申辩申请单 → ②考核管理员受理→ ③相关业务部门(或审理部门)调查确认→ ④相关领导审批→⑤考核管理员调整销号
  第十条 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收执法考核系统产生的执法过错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指令下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申辩调整程序提出申辩申请。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辩申请的,视同放弃申辩权。
  第十一条 考核管理员于申辩申请发送至“申辩受理”环节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将《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处理单》发送到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查确认。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于《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处理单》发送至“调查确认”环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确认工作,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相关领导于调查确认结果发送至“领导审批”环节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具体意见后,退回考核管理员。
  第十四条 考核管理员于领导审批结果发送至“调整销号”环节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销号。
  第十五条 税收执法考核系统中的申辩调整工作必须在追究指令下达前完成。
  第十六条 省级考核管理员于每月19日在税收执法考核系统下达追究指令(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其它情况需要顺延的另行安排)。
  追究指令下达后,税收执法考核系统自动生成全省上一月份税收执法情况的追究结果。
  第十七条 追究结果生成后,税收执法人员可通过“过错追究/追究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本地区的追究信息。
  第十八条 考核管理员在追究指令下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追究信息的录入工作,其中过错扣分、经济惩戒金额、行政处理类型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执法考核子系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录入。并通过“过错追究/追究信息查询” 模块打印本单位的《过错责任自动追究情况汇总表》和《过错责任人工追究情况汇总表》登统存档。
  人工追究录入:税收执法考核系统过错责任自动追究范围之外的执法过错。
  第十九条 考核管理员于执法通报指令下达前在税收执法考核系统调整行政处理结果。系统自动考核的行政处理结果由省级考核管理员负责调整,人工追究的行政处理结果由本级考核管理员负责调整。
  第二十条 省级考核管理员于追究指令下达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下达税收执法通报生成指令和综合评比指令。
  通报指令下达后,税收执法考核系统自动生成全省上一月份税收执法情况通报;综合评比指令下达后,税收执法考核系统自动生成全省各级评比单位的评比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核管理员在通报指令下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通报的发布,并就税收执法过错成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无过错责任调整:
  (一)税收执法考核系统考核指标撤销或升级等原因导致的税收执法过错;
  (二)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税收执法过错;
  (三)其他非个人因素造成的税收执法过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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