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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7]175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5
实施时间: 2007-12-25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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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实施意见(暂行)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代收代缴车船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代收代缴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法定义务,做到不跑单、不漏单,确保应征尽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检查,如发现代收代缴机构(点)有违规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与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沟通和配合,做好对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准确掌握代收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相关软件升级及软件操作流程,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主管地税机关、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主管地税机关的代收代缴工作各区局由负责金融保险行业的管理科负责,县(市)局由管理股负责。主管税收管理员要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并做好与保险机构的协调工作。各保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代缴及协调工作,主管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相互通报相应职能岗位的科室和人员电话及变更情况。
  (四)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保险机构应劝告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再次拒绝的,保险机构应立即电话通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立即到现场办理完税事宜,保险机构再予以办理交强险。主管地税机关在车船税代收代缴启动的初期要深入到保险机构各营业网点,做好现场税法宣传和指导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纳税人对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
  二、扣缴税款登记的办理
  在我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各保险机构应自代收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代收代缴税款的具体操作
  (一)各保险机构对应税机动车辆的纳税人报送的如下资料进行审核:
  1、上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2008年度之前为完税凭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车辆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应税车辆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4、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5、机动车已完税的,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
  6、机动车免税的,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以前年度或本年度车船税的免税证明等资料。
  (二)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1、基本信息的录入。要按保单规定的项目,逐项填写。其中:序号、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号牌颜色、号牌号码、厂牌型号,机动车种类代码、登记日期、签单日期、使用性质、税款所属期(补缴所属期)、使用状态等是必须录入的信息。
  2、车船税信息的录入。要按规定的项目,逐项填写,信息项目包括:
  (1)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如:南岗区某保险公司,230103+组织机构代码
  个人: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身份证号码
  如:道里区某个人,230102+身份证号码
  对于无身份证的个人(例如:军人,外国人等),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相应的证件号码填写。
  对于外省、外地市的被保险人,按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相应的证件号码填写。
  
  哈尔滨市地税系统所属区、县(市)行政区划代码表  
  (2)整备质量:
  对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其他车辆可不填写。
  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投保人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
  (3)核定的载客数:
  对载客汽车需要填写载客数量。核定的载客数,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
  3、机动车种类代码:车船税代码表中征收项目+征收品目,例如:微型客车的种类代码为140314。
  机动车种类代码表
  
  4、 缴税日期:向纳税人开具保险单并收取代征税款的当日。
  5、使用性质:按机动车行驶证填写,具体填写: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租赁);非营运(警用、其它)。
  6、税款(补缴)所属期: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纳税的公历年度。
  新购车辆从投保交强险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
  对于往年补缴,该字段是补缴所属期,填写所补缴税款的所属年度或非整年度的起止月份数。
  7、使用状态:正常、新增、转出、盗抢、停驶、注销。按公安部门登记信息填写。
  8、免税类型:军队、武警、警用、拖拉机、外交或公交(免税证明)。
  (三)税款计算
  1、 应纳税款:载客汽车=1×年税额
  载货汽车=自重吨位×年单位税额
  2、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税额标准÷12) ×应纳税月份数;
  (四)以往年度完税情况查验
  1、自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车船税时,应查验纳税人提供的上次保险单的车船税完税情况。2008年度以前的,应查验上年度地税机关征收或委托征收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2、对于2007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当年度的未缴税款。
  3、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纳税人2007年度车船税完税情况进行查询。市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将2007年度征税信息导入车船税征收管理子系统,由办税服务厅税款征收岗,负责2007年度完税情况查询,出具《车船税完税证明》(附件1)。
  4、对于2007年年初,已经按照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税,没有按照新标准补税的,纳税人持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书等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补税,由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款征收岗负责办理。
  5、对于2006年度及以前年度欠缴车船使用税的,由保险机构告知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
  (五)滞纳金的计算
  鉴于2007年度的特殊情况,对2008年度内保险机构补收的2007年度未缴车船税税款暂不征收滞纳金,2008年度开具的保单中“滞纳金”一项全部填“0”。
  自2009年度开始,对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税款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车船税免税的管理
  (一)保险机构认定免税的车辆
  1、范围:
  (1)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
  (2)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
  (3)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2、程序及报送资料:
  (1) 对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向保险机构提出申请,报送下列资料:
  ①、纳税人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保险机构应将上述车辆的免税类型、免征税额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二)地税机关认定免税的车辆
  1、范围:
  (1)依照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对于2010年年底以前予以减免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2、程序及报送资料:
  (1)对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填报《车船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
  (2)报送下列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车船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④、车船(新购置车船)购置发票复印件;
  ⑤、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
  (3)由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税源管理岗负责调查核实,经政策法规科减免税管理岗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政策法规科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开具《车船税免税证明》(附件3),并将《车船税免税证明》传递给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岗负责将免税证明按规定程序送达纳税人。
  (4)免税车船的纳税人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当年免税证明,逾期不予办理。
  (5)《车船税免税证明》一车一证,不得挪作它用。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在购买交强险时主动提供给保险机构,以此作为免税依据。免税车辆的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时,纳税人应及时告知主管地税机关。
  (6)对地税机关出具《车船税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农场)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将免税类型、免征税额、减免税证号和出具该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车船税免税证明》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7)对无法提供免税证明的车辆,视同应税车辆,一律由保险机构代收,待取得有关证明,可申请退税。
  五、数据信息的处理
  (一)信息传递。市级保险公司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代收车船税的明细信息,按照规定的文件名、信息内容、行政区划代码和格式及数据标准,向市局财行处,以电子方式报送申报文件。
  文件名:01230100_20071122.xml
  含义:两位保险公司代码+六位地市代码+”_”+八位申报时间+”.xml”
  文件名中保险公司代码:
  01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0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0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0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05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06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07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08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0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10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1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12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二)接收和拆分。市局财行处每月将信息导入接收软件,按照纳税人识别号和行政区划代码进行信息拆分,产生分县区级保险公司、县区级地税局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明细报告表》(附件4)和《车船税代收代缴按月汇总报告表》(附件5)。
  (三)回传。市局财行处将信息拆分后,产生分县区级保险公司、县区级地税局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明细报告表》(附件4)和《车船税代收代缴按月汇总报告表》(附件5)、《车船税分县区、分代征单位代收代缴情况报告表》(附件6)、《保险机构机动车车船税未代收代缴情况明细报告表》(附件7)、《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免税情况报告表》(附件8)的信息,直接回传给市级保险公司和区、县局地税机关税款征收岗。
  (四)处理:市级保险公司将回传的代收代缴车船税信息,根据管理需要通过内部系统传递到所属分支机构,作为留存资料。各级保险公司可以将留存的电子信息资料通过计算机输出完整的书面记录,作为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六、申报解缴税款
  (一)市局财行处和市级保险公司经核对无误后,市级保险公司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按照下属代征单位(县区级保险公司、县区级地税局)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附件9),签字盖章,解缴入库。
  (二)主管地税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告知市级保险公司,便于市级保险公司将税款结缴入库。
  (三)逾期申报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报表的统计和报送
  (一)市局财行处将信息通过黑龙江省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传递到所属县、区级地税局征管数据库中。
  (二)各区、县级地税局的税款征收岗,将市局传入的车船税明细报告信息进行汇总,同时按月产生《分县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报告表》(附件10)、《车船税分辖区代收代缴情况汇总表》(附件11)、《车船税分机动车种类代收代缴情况汇总表》(附件12),并按季汇总上报市局财行处。
  八、完税凭证的开具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二)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取得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时,应提供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保险业专用发票和纳税人证件等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税款征收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与“车船税管理系统”的明细数据进行比对,确认该税款已经入库后,可向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戳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地税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九、退税的办理
  (一)退税条件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免税车辆或其他完税车辆误征入库的,纳税人可凭完税(免税)证明申请退还误征税款。
  (二)退税程序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需退税的,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退税程序办理。
  1、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后,可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2、纳税人办理退税,需携带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保单;
  (2)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
  (3)企业需提供企业代码、银行帐号等信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或银行存折;
  (4)申请误征退税的应提供保单复印件,并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盖章;
  (5)申请免税退税的需提供免税证明;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申请后,查找并核对“车船税管理系统”明细数据库中的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打印含纳税记录的《机动车车船代收代缴情况明细报告表》,提供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税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并作为退税资料附件,提请主管局长审批,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
  (三)关于纳税人退保后车船税的处理问题
  1、纳税人已购买“交强险”并缴纳车船税的,如果发生退保,车船税不予退税。
  2、纳税人在办理退保手续前,先持含有完税信息的保单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明,再到原保险机构办理退保。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需再次投保的,纳税人凭完税证明办理“交强险”业务,不再缴纳当年车船税。
  十、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
  1、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按月上报的《车船税分县区、分代征单位代收代缴情况报告表》,按季进行汇总,并依据此表,向市级保险公司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
  2、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手续费实行按季或按年结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代收代缴手续费标准支付给代收代缴义务人。
  十一、以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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