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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08]67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4-18
实施时间: 2008-4-18
失效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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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4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工本费标准
  《保险业专用发票》(编码l27003028),每包30元(50份/包);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邮寄票(编码l27003032),每本l5元(50份/本);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平推票(编码l27003033),每包l5元(50份/包);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编码l27003034),每卷55元(500份/卷)。
  二、请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三、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京发改[2012]1089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7-5
实施时间: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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