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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5]6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6
实施时间: 2005-6-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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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地税普通发票使用年限做出相应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凡属地税管理的普通发票,要规定使用年限并印在票面上,过期自行作废。如:2006年印制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为2007年年末。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管理,尽可能把计划用量搞准,防止过多冗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浪费;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形成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自觉遵从和监督的社会环境。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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