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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无照经营”纳税人管理方式的函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6]8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1
实施时间: 2006-8-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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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对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应办未办工商执照的纳税人,不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规定提出询问,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无照经营”者要依法征纳税款。一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应税行为征收税款。如需要发票的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为避免“无照经营”合法化,不得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履行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传递“无照经营”者的信息,由工商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立税收征管台账。对“无照经营”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落实到责任人,建立管户台账,记录反映经营、纳税情况。凡是依法纳税,在税务机关的掌控之中的,在考核(上级检查、考核)中,不按“漏管户”统计。由于没有税务登记,在计财部门的会统核算中可以按“特户”处理。
  三、做好税法宣传,引导其依法办照合法经营。对“无照经营”户,税收管理员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税法的宣传辅导工作,重点是确有守法经营愿望并依法纳税的经营者,教育其主动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然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只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经营者,才能够享有正常纳税人的权利和税务机关提供的优质服务。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款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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