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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评估约谈举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6]10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8
实施时间: 2006-9-28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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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纳税评估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为加强纳税评估约谈举证工作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就纳税评估约谈举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评估约谈举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经纳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涉税疑点问题的纳税人,通过约请其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以及为企业进行账务管理的税务代理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也可以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纳税评估约谈举证一般情况下采取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面谈的方式,也可采取到企业进行约谈的方式。对存在共性且涉税问题比较单一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面谈的方式。
  二、经计算机分析,并经评估人员审核确认,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以及少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疑点的,应实施税务约谈。
  三、对应当实施税务约谈的纳税人,由评估人员提出税务约谈意见,填入《比对分析结果处理建议表》(附件1)“评估建议”栏,报评估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实施税务约谈前,评估人员应认真分析纳税人所在行业信息及有关纳税档案资料,确定税务约谈的方式和内容,拟定税务约谈提纲。
  五、评估人员制作《税务约谈举证通知书》(附件2),明确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关举证资料的,可在《税务约谈举证通知书》中一并注明,交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说明情况后可酌情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六、实施税务约谈时,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约谈的内容要有针对性,谈话条理清楚,记录合规。约谈人员要认真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并作好《税务约谈举证记录》(附件3)。纳税人出具的举证资料应在《税务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需留存待审核的资料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清单》(附件4);证明资料一般在约谈之日起3日内出具。《税务约谈举证记录》经被约谈人复核无误后,签字确认。被约谈人拒绝签字的,由约谈人员记录在案。
  七、经约谈,纳税人对涉税疑点问题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其解释的内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经约谈人员审核确认后,制作《纳税评估报告》(附件5),经评估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局长批准后作评估结束处理。
  八、在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存有争议,税务约谈人员应将有争议的问题告知政策法规部门,由政策法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作出正确的解答后,再行税务约谈。
  九、经税务约谈,纳税人承认存在涉税问题,同意纠正错漏的行为,补正申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由约谈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提出“纳税人承认存在涉税问题,同意补正申报各税税额和滞纳金”的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 “处理建议”栏,经评估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十、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拒不解释约谈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约谈人员提出的问题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由约谈人员提出实地核查意见,经评估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核查。
  十一、对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约谈或经约谈发现纳税人明显存在故意偷逃税行为的,由约谈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附件6),提出“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的处理意见,填入《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中 “涉税疑点问题及建议”栏,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移送税务 
  十二、建立完整的税务约谈档案,具体包括:《比对分析处理建议表》、《税务约谈举证通知书》、《税务约谈举证记录》、《举证资料签收清单》及有关证据复印件、《纳税评估报告》和《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等,按照一户式档案管理的规定,存入一户式档案,以备检查。
  十三、强化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督。各地要定期开展纳税评估监督检查,既要对纳税评估形成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又要到企业进行实地复核,做出监督复核结论。对发现纳税评估人员在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致使税务约谈结果失真,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要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与公务员考核、干部任用挂钩。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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